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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后 经销商将直面五大变化

       时隔六年,《农药管理条例》终于进行重新修订。2月8日,李大大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

  值得农资经销商们注意的是,新条例中对农药销售做了很多严格规定,经销商卖农药将面临一系列的变化,小编将可能的变化列出来,您可要看好了……

  选产品 要慎重

  有一类农资经销商,投机销售高利润的假劣农药产品。这些人多数抱有“什么赚钱卖什么,出了问题找厂家”的心理,一旦产品出问题,就把责任全部推到厂家身上。

  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中指出,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新条例实施后,农药经销商将与厂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经销商在选择产品上必须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润而轻视质量将难以为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少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

  限用农药 定点经营

  随着农药行业的发展,高效低毒农药将会是未来农药行业肥发展的趋势,一些高毒农药都被限制使用,定点经营。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限制使用农药也要实行定点经营,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规定资质有效期5年;经营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这表明,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只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销售,不是所有的农药经销商都可以卖了,对限用农药的经营监管会更加严格。

  不仅卖药、还要指导!

  目前,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主要靠基层农技服务单位、经销商和企业农技服务人员。我国基层农技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培训服务农民的能力有限,因此直接与农民面对面的经销商是指导农民用药的主力军。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将进一步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其中,推荐说明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农药产品时,应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要去实地查看,并且科学推荐,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条例同时强调,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这就对农药经销商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不仅推荐产品要符合需求,对症下药,而且要引导农民合理用药。

  卖完药 得回收包装!

  “一个种粮大县每年使用秧盘上千万个,农药瓶子袋子几百万个,不少都扔在田间地头,成为污染‘炸弹’!”农药废弃物,已然成为农业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国家近年来对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相当重视。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将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来回收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来承担,不明确的由地县级财政列支。

  这或许意味着,农资经销商要与农药企业共同为农药废弃物回收买单。

  农药由农业部门管

  农药市场监管此前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尤为凸显的是,相关部门之前互相推诿。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这样就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农业部门将发挥更大的职能。

  尽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细则还未颁布,但可以肯定的是,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规范将更加严格。

  农资经销商,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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