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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草枯水剂库存如何处理?继续销售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第1745号公告,百草枯水剂已于2016年7月1日全部彻底退出市场,不得在国内继续销售和使用。近日,传闻云南有人因售卖库存的百草枯水剂产品被以违法论处。业内有人喊冤,到底应该怎么解读相关法规,又如何处置所余库存,记者找到了山东省农业厅在其官方微信上发布的《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经营使用百草枯的责任和处罚解释》,作出解读。 
      据一些经销商和零售商反映,目前市场上还有上万吨的百草枯水剂库存没有消化完毕,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偷偷售卖的行为。有律师指出,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在发出即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有人在2016年7月1日后继续生产或售卖百草枯水剂,即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到底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百草枯水剂库存该如何处理,如果继续生产和销售百草枯水剂会面临什么处罚? 
      1  2016年7月1日后继续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百草枯水剂,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目前百草枯是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而不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所以在处罚上应该有所区别。 
      (1)对于生产、经营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①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移送公安机关。 
      (2)对于农民。如果农民7月1日以后购买百草枯水剂,使用、或者施药漂移中毒死亡了,怎么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目前市场上包括经营和使用环节现在还剩余未使用完的百草枯水剂库存怎么办? 
      答:7月1日后仍未销售的市场库存百草枯水剂产品,应该原渠道退回生产企业。按照谁生产谁负责处理。批发商负责将分销商、零售商的库存产品集中,生产企业负责将集中的产品运回本厂。鉴于农药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没有处理条件、经费和处理经验的地区,不建议就地封存或销毁处理,以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意外伤害风险。同时各地运输管理部门应为企业召回产品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3  目前市场上可以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百草枯产品有哪些? 
      答:① 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农药登记证PD20131912,有效起始日:2013-09-25,有效截止日:2018-09-25)是目前唯一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的百草枯产品,其产品可以生产、销售、使用。②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农药临时登记证LS20120374,有效起始日:2014-11-08,有效截止日:2015-11- 8),即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8日以前生产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可以经营、使用。③ 允许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专供出口的百草枯水剂和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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